電子汽車衡檢定結果的處理:
首次檢定和隨后檢定合格的電子汽車衡,應出具檢定證書,加蓋檢定合格印或粘貼檢定標志(合格證),應注明施行首次檢定和隨后檢定的日期以及有線期;應對可能改變電子汽車衡計量性能的器件或直接影響到稱量值的部件,如接線盒和稱重顯示儀表加印封或鉛封。
使用中檢定合格的電子汽車衡,其原檢定證書與印封仍保持不變,準予繼續(xù)使用。
首次和隨后檢定不合格的電子汽車衡,發(fā)給檢定結果通知書,不準出廠、銷售和使用。
冀公網安備 13050902000085號